本報訊 日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fā)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fā)布了《金融監(jiān)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jiān)管報告(2023)》(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認為,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共經歷了三輪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其中主要問題金融機構的特點和處置方式都存在較大差異,處置能力等不斷提升,方案細節(jié)仍需進一步完善。
第一輪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發(fā)生在1998年前后,問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廣東國際信托、中國農村發(fā)展信托等具有國資背景的信托機構和地方信用社。在進行處置時,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基本依靠行政手段,快速遏制風險傳播;但處置過程中法律缺位,以公共資金承擔處置成本,債權清償過程過于漫長,存在一些弊端。
第二輪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發(fā)生在2003年至2007年,問題金融機構主要是一些券商。在進行處置時,仍以政府部門主導,綜合運用了政府救助、并購重組、關閉撤銷、破產清算等處理方式,輔之以金融機構參與,完善相關制度等。但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的資金來源仍然單一,主要依賴公共資金,并且占用了大量監(jiān)管資源。
第三輪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集中在2018年以來,以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屬地方金融機構為主。這次處置是我國近年來“金融風險攻堅戰(zhàn)”的重要內容,依靠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和地方政府進行處置,處置介入及時,參與處置主體多,處置資金來源多元化。處置效果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打破了剛性兌付。
從以上三輪處置事件來看,處置能力、處置制度和法治建設都有了極大提升,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法律體系亟待完善,針對性、法規(guī)之間的銜接性都需完善;二是判定標準和判定流程有待細化,進一步細致標準可以降低溝通成本提高效率;三是處置工具的使用條件和次序尚待優(yōu)化;四是公共資金使用機制仍需完善;五是地方政府在處置中的角色有待厘清。這些設計細節(jié)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姜楠)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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