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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豐股份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一審宣判 224名投資者合計獲賠8719.92萬元

2021-07-18 23:31  來源:證券日報 曹衛(wèi)新

    本報記者 曹衛(wèi)新

    我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司法實踐再添新例。繼飛樂音響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宣判后,7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許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投資者訴江蘇輝豐生物農(nó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輝豐股份賠償224名投資者投資損失共計8719.92萬元,另有6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黃偉峰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如果本案生效后,后續(xù)針對同一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的投資者,可以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損失計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也為類似證券群體糾紛的集約化解提供了范本。”

    虛假陳述“犯眾怒”

    遭投資者集體訴訟

    2019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jiān)會江蘇監(jiān)管局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輝豐股份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yè)收入3.01億元,虛增營業(yè)成本3億元;2017年一季報虛增營業(yè)收入6.86億元,虛增營業(yè)成本6.78億元;2017年半年報虛增營業(yè)收入10.75億元,虛增營業(yè)成本10.62億元;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yè)收入12.39億元,虛增營業(yè)成本12.23億元。公司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于環(huán)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公司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虛假陳述被揭露后,受損投資者陸續(xù)提出民事索賠,要求輝豐股份賠償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作為最高院指定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試點單位之一,2020年5月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啟動了代表人訴訟并發(fā)布公告,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權利人都可以登記參加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高院《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正式出臺。對照新的司法解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diào)整完善了工作方案,從案件受理到代表人選任、從實體審理到程序保障都進行了探索創(chuàng)新。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出臺后,江蘇省范圍內(nèi)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第一案。”黃偉峰告訴記者。

    如何在眾多原告中推選出大家信服的代表人?記者了解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此開發(fā)了“推選代表人投票小程序”,通過線上和線下投票并行的方式,從167名原告中依法推選出3名代表人。隨后又另指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師代理的1名原告作為代表人。加上63名申請補充登記參加本次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最終由4名代表人代表230名原告進行本次普通代表人訴訟。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30名投資者中大概有140多名投資者委托我們作為本次訴訟代理人。后續(xù)還有50多位投資者向我們明確表示要索賠。”

    224名投資者

    人均獲賠超38萬元

    據(jù)了解,本案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揭露日如何認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揭露時間、揭露內(nèi)容、揭露之后的市場反應等因素,認定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官方網(wǎng)站通報輝豐股份嚴重環(huán)境污染問題之日為本案虛假陳述的揭露日,充分尊重了市場對一家農(nóng)藥化工類企業(yè)在環(huán)保事項上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的強烈反應。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輝豐股份需要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許某等224名原告投資者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總計8719.92萬元。駁回周某等6人的訴訟請求,駁回許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輝豐股份承擔敗訴部分對應的案件受理費47.78萬元,原告敗訴部分對應的案件受理費,經(jīng)法院審查,準予免交。以8719.92萬元賠償款計算,224名投資者人均可獲賠超38萬元。

    “目前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原告還有15天的上訴期。”采訪中王智斌告訴記者。

    針對本案一審判決結果,上市公司是否會上訴?記者多次致電輝豐股份,公司公開電話始終處于無人接聽狀態(tài)。

    “代表人訴訟是一個比較集約化的審理方式。在一定期限內(nèi),所有登記的原告可以自動參加訴訟,讓法院進行統(tǒng)一判決,并且這個判決結果有一定的擴張力,后續(xù)單獨起訴的案件中關于共通的事實部分,法院可以不用再審理了,效率會比較高。”王智斌表示。

    后續(xù)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索賠?采訪中,王智斌告訴記者,“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買入輝豐股份、輝豐轉(zhuǎn)債且該期間未全部清倉的投資者都可以參與本次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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