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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鼓仍需重錘敲——首起證券代表人訴訟征集有感

2021-04-01 11:26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作者 鄭彧

    3月2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有關(guān)“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quán)利登記的公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第一時間依據(jù)新《證券法》啟動了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征集工作。如投服中心成功征集到50名合資格原告的委托,這將是繼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新證券法實施后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訴訟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標志著中國版的證券集團訴訟由此掀開全面推進的司法保障大幕。

    所謂證券集團訴訟在我國現(xiàn)行證券法和民事訴訟法體系下被稱為“代表人訴訟”。它是指投資者在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如果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推選其中的代表進行訴訟,訴訟結(jié)果對加入該等訴訟的全體投資者具有共同的約束力。

    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分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中,投資者保護機構(gòu)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稱之為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訴訟只對于參與代表人訴訟登記的原告具有約束力,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特別之處在于:即使訴訟開始時沒有向法院主張賠償?shù)耐顿Y者,其也有權(quán)自動獲得與其他全部利益受損投資者相同程度的損失賠償保護,除非特定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或者主動退出訴訟。但跟美國法項下證券集團訴訟的不同之處在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現(xiàn)行特別代表人訴訟只有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啟動后才有機會得以啟動,這也就是本次投服中心征集康美藥業(yè)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基本背景。

    從制度經(jīng)驗上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采取了類似于美國的證券集團訴訟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主體安排。這樣的安排區(qū)別于為個別投資者利益進行的個體式維權(quán),而是將因特定證券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全部投資者都涵蓋在了訴訟保護的范圍,這就大大突破了原先普通訴訟或者共同訴訟的訴訟利益局限,推進了投資者維權(quán)形式的公平保護。

    除了對于這些受損投資者的保護之外,特別代表人訴訟另外一個制度性優(yōu)勢在于,它可以通過集團式的訴訟大大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這就改變了過去普通訴訟或者共同訴訟項下被告向原告賠償?shù)慕痤~并不顯著,甚至大大低于其違法收益的“威懾不足”缺陷。

    由此,在“違法收益”和“違法成本”的取舍之間就可能改變發(fā)行人或者市場行為主體的決策路徑,實現(xiàn)引導市場主體守法合規(guī)的監(jiān)管效果。

    總之,新證券法的“投資者保護”專章已經(jīng)建立起了包括投資者保護機構(gòu)持股行權(quán)、先行賠付、派生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等全方面的投資者保護民事法律保護體系,但這套體系的順暢運作仍需“重錘”敲打,以使其發(fā)出最為高亢嘹亮的聲音,以期實現(xiàn)令潛在違法者“聞風喪膽”的效果。在此意義上,我們認為投服中心本次針對康美藥業(yè)虛假陳述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征集正是錘響了投資者保護這一戰(zhàn)鼓的第一響,期間過程雖艱,但卻必定前途可期。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

(編輯 朱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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