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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針對中國寶安修改公司章程事項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

2021-06-21 21:27  來源:投服中心

    近日,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大股東韶關市高創(chuàng)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韶關高創(chuàng)”)向公司提交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引起了市場廣泛關注與討論。作為證監(jiān)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及中國寶安的小股東,投服中心對公司章程修改內容進行了詳細研究,認為此議案刪除了中國寶安公司章程中的相關反收購條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服中心贊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決定作為征集人就本次中國寶安擬于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征集股東投票權。

    一、董監(jiān)高高額補償條款損害了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

    中國寶安《公司章程》第十條規(guī)定:“當公司被并購接管,在公司董事、監(jiān)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未屆滿前如確需終止或解除職務,必須得到本人的認可,且公司須一次性支付其相當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總和十倍以上的經濟補償。”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高額賠償金條款,人為增加了董監(jiān)高換屆成本,迫使公司在面對正常的董監(jiān)高換屆需求時投鼠忌器,變相固化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人員的職務地位,或涉嫌利益輸送,形成內部人控制,妨礙公司治理的有效運行。

    同時,該章程條款一旦觸發(fā),將直接蠶食上市公司利潤。

    根據(jù)中國寶安近三年(2018-2020年)年度報告,公司近三年支付給10位現(xiàn)任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長以及高管人員的平均年報酬總額為2402.08萬元,人均240.21萬元/年。據(jù)此測算,上述公司章程條款一旦觸發(fā),如果解聘上述董監(jiān)高中報酬最低的一位(近三年平均報酬為137.76萬元/年),則需支付賠償金近1380萬元,占中國寶安近三年平均歸母凈利潤的3.51%;如果解聘報酬最高的一位(近三年平均報酬為540.39萬元/年),則需支付賠償金5400多萬元,占中國寶安近三年平均歸母凈利潤的13.78%。由此可見,如果中國寶安公司章程的上述條款被觸發(fā),將大大削減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嚴重損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

    二、限制董事選任條款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及立法精神

    中國寶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在每屆董事局任期內,每年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shù)的四分之一……每屆更換董事人數(shù)(包括獨立董事)不得超過董事局構成總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設執(zhí)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為當然執(zhí)行董事,其余的執(zhí)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過。”我國《公司法》第4、37、45、99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董事的選舉和更換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因此,股東大會選舉是連任的前提。中國寶安公司章程的上述條款規(guī)定了每年、每屆董事更換人數(shù)的比例限制,并將選任執(zhí)行董事的權利轉移到了董事會,剝奪、限制了股東選任董事的基本權利,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投服中心認為,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既不能違反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也不能違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因此,公司章程僅可以就法律法規(guī)中未有明文規(guī)定或強制規(guī)范的部分進行意思自治,一切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公司章程不但無效,還可能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時,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利,不得有損法律、法規(guī)所保護的相關方之合法權利。

    三、投服中心歷來反對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不當?shù)姆词召彈l款

    投服中心認為,資本市場的收購與反收購應以合法為前提,并遵循正常的市場化邏輯。因此,投服中心曾多次行權,反對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不當反收購條款,例如以在媒體上刊發(fā)新聞稿的方式,公開發(fā)聲反對雅化集團、中捷股份、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在公司章程中設置限制部分股東法定的提案權、限制股東對董事監(jiān)事的選任、設置董監(jiān)高高額經濟補償?shù)确词召彈l款;以集中發(fā)送股東函件的方式專項行權,建議427家上市公司及時修訂公司章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合理限制股東權利的條款;以提起股東訴訟的方式,對海利生物《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提名權的限制條款,提起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之訴,并獲得法院支持。特別是在2017年12月,投服中心曾向中國寶安發(fā)送股東函,建議其刪除公司章程中限制董事更換比例的條款,但中國寶安未予回復,也未予修改。

    四、就中國寶安修改公司章程事項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

    本次中國寶安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刪除了現(xiàn)行公司章程中的相關反收購條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服中心贊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并決定出席中國寶安2020年度股東大會,參與該議案的表決。

    為獲得更多的支持,依據(jù)《證券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投服中心作為征集人,通過公開征集委托投票權的方式,請求中國寶安股東委托投服中心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本次征集投票權征集時間至2021年6月26日18:00,請所有認同投服中心的觀點,并贊成刪除章程中上述反收購條款的中國寶安的投資者,按照中國寶安今天公告的《公開征集投票報告書》的要求,及時聯(lián)系投服中心。如認同投服中心的觀點,但限于公開征集手續(xù)繁瑣,不便響應投服中心此次公開征集的投資者,可自行參與6月30日的股東大會(可現(xiàn)場參會或網(wǎng)絡參會),積極行使自身的股東權利。

    公開征集投票報告書鏈接: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e3e566f4-e0e4-40ac-9e21-d2fb5e6c7d11

    聯(lián)系電話:021-50496336

    聯(lián)系人:王女士

    聯(lián)系郵箱:gkzj@isc.com.cn

    聯(lián)系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迎春路555號B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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