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行政訴訟案作出判決,某私募基金投資者在基金銷售機構工作人員的大肆宣傳和鼓動下,向多名親友拆借拼湊了一百萬元購買私募基金產(chǎn)品,在投資本金受損的情況下,該投資者向法院起訴,要求深圳證監(jiān)局責令基金銷售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基金合同,返還其一百萬元投資本金。此案經(jīng)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該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私募基金風險高,拼單湊單不可靠
私募基金具有高風險屬性,監(jiān)管部門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要求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自然人投資者作為私募基金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必須從自身實際出發(fā),審慎考慮私募基金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謹慎行使投資權利,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判斷,確認屬于合格投資者后,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chǎn)品,切勿在個別私募基金違規(guī)高收益宣傳的利誘下,以拼單、湊單或提供不真實的收入證明材料等方式申購私募基金份額。
糾紛處理需冷靜,選對方式提效率
當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發(fā)生糾紛時,建議投資者冷靜對待、理性維權,若為投資失敗,按基金合同約定處理或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協(xié)商處置方案;若涉及本息兌付、民事賠償、清算糾紛等民事權益糾紛,建議依據(jù)基金合同相關條款通過調(diào)解、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私募機構須牢記,違法違規(guī)不可取
深圳證監(jiān)局鄭重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根據(jù)《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私募基金應向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切實提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水平,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產(chǎn)品時,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可能涉及的各類風險,合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切實做好合格投資者認定工作,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誘導不合格投資者通過借錢投資、拼單湊單等方式申購私募基金份額,不得突破相關法律法規(guī)底線,真正實現(xiàn)“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營造合規(guī)健康的私募基金投資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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