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yōu)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制造證券市場假象,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從而誘導投資者跟進買入或者賣出的行為。實施操縱的違法行為人所動用的資金量往往非常巨大,甚至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yōu)勢而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途徑“加杠桿”實施操縱,在個股盤中交易快進快出,極易引發(fā)市場異常波動,釋放虛假的市場信號,嚴重干擾投資者正常的交易決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操縱行為通常會積聚個股風險,而操縱所借助的資金杠桿渠道往往存在結構化設計和強行平倉機制,在大盤下跌或者個股風險釋放過程中可能會觸發(fā)股價下跌的連鎖反饋,發(fā)生價格踩踏,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危害十分嚴重。
例如,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某上市公司大股東Y集團聯(lián)合A公司等公司及劉某等自然人,控制使用信托賬戶、法人賬戶和自然人賬戶等132個賬戶,利用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采用盤中連續(xù)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對倒交易等方式,交易該上市公司股票,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及成交量,導致期間股價漲幅達3%至10%不等,主觀操縱市場的意圖明顯,交易最終虧損8.17億元。本案屬于內外勾結操縱上市公司股價,性質十分惡劣,證監(jiān)會于2022年8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2005年《證券法》,對Y集團及A公司等相關公司處以75萬元至225萬元的罰款,對劉某等責任人員處以30萬元至60萬元的罰款。
又如,2020年2月至11月,王某控制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采取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造成股價與同期大盤指數最高偏離31.79%。王某在涉案期間采取多種操縱手段反復多次實施操縱行為,實施違法行為時間跨度長,涉及的股票只數多,且長期采用配資方式借用他人賬戶,實際控制使用的賬戶數量大,賬戶組股票交易量大,違法行為獲利1.43億元。最終,證監(jiān)會于2022年11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王某違法所得1.43億元,并處以罰款4.28億元。
操縱市場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擾亂市場秩序,誤導和欺詐市場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中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監(jiān)管機構一直予以嚴厲打擊。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炒作,亦不要將自己的賬戶借給他人使用,不給違法者可乘之機。(天津證監(jiān)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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