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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構建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 減輕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

2021-03-06 00:06  來源:證券日報 姜楠 昌校宇

    本報兩會報道組 姜楠 昌校宇

    今年,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上會的提案有兩件,一是《關于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建議》,二是《關于減輕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

    “為進一步穩(wěn)步推進注冊制改革,確保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fā)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構建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王建軍3月5日表示。

    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出臺以來,就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220條再次明確了這一原則。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該原則至今未能兌現(xiàn)。為此,王建軍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修改《預算法》《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建議在《預算法》第56條以及《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第14條分別增加1款,“政府的罰沒收入按照法律規(guī)定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暫緩入庫。已經(jīng)繳入國庫的,應當予以回撥。”上述條文的修改,為暫緩入庫、財政回撥等賠先罰后機制在國庫管理層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據(jù)。

    第二,由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有關出臺先賠后繳機制的具體實施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暫緩入庫和財政回撥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申請的合理期間以及相應資金監(jiān)管、分配等內容,便利實踐操作。

    另外,王建軍在《關于減輕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中提出,一是允許企業(yè)在列支激勵費用的期間即可申報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進行所得稅額多退少補。二是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yè)由此確認大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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