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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億拉響今年強制退市警報 “應退盡退”原則下更要“退得穩(wěn)”

2022-03-24 00:58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吳曉璐 賈麗

    3月22日晚間,上交所公告對*ST新億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根據(jù)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ST新億2018年、2019年連續(xù)兩年財務造假,規(guī)避退市,公司最終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成為今年A股首家強制退市公司。

    而在此之前,*ST濟堂、*ST金剛同樣因財務造假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已拉響強制退市警報。另據(jù)《證券日報》記者梳理,截至3月23日收盤,*ST艾格連續(xù)14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股,面臨“1元退市”風險;*ST長動、*ST中新總市值接近3億元,存在市值退市風險。與此同時,根據(jù)業(yè)績預告,這些公司亦面臨“財務退市”風險。

    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退市新規(guī)下,今年財務類強制退市的公司數(shù)量將較以往顯著增加。需要進一步完善退市規(guī)則,強化配套制度的協(xié)同,需要市場各方嚴格履行職責,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及教育,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

    財務類退市指標威力顯現(xiàn)

    今年是退市新規(guī)實施第二年,財務類退市指標威力顯現(xiàn)。據(jù)記者梳理,15家*ST公司在業(yè)績預告中預計2021年年報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存在退市可能。

    針對面臨“財務退市”的公司,投資者往往也“用腳投票”,使之同時存在較高的交易類退市風險。從“1元退市”指標來看,除上述*ST艾格,截至3月23日,*ST濟堂、*ST大集、*ST長動3家公司收盤價低于1.1元/股,逼近退市紅線;而從市值退市指標來看,6家公司總市值低于5億元(含上述2家接近3億元公司),其中3家為*ST公司,*ST長動、*ST中新和*ST拉夏A股市值分別為3.53億元、3.72億元和4.89億元(*ST長動同時面臨兩項退市風險)。

    據(jù)記者梳理,除了*ST大集,上述5家*ST公司此前在業(yè)績預告中披露存在“財務退市”可能。此外,還有多家公司被質(zhì)疑存在規(guī)避退市嫌疑,被交易所問詢,退市風險高懸。

    “退市新規(guī)實施后,今年財務類強制退市的公司數(shù)量將較以往顯著增加。”平安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魏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退市新規(guī)精簡了退市流程,將退市時間從原先的4年縮短至2年,2021年年報是退市新規(guī)第二個適用年度,若繼續(xù)觸及退市標準,將直接被終止退市。從目前公布的2021年年報以及業(yè)績預告來看,連續(xù)兩年觸及“凈利潤為負且營業(yè)收入低于1億元”標準的公司共計13家。

    “退得下”更要“退得穩(wěn)”

    上交所表示,對*ST新億存在虛假陳述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投資者因此遭受損失的,可以積極通過司法途徑向公司及其年審機構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尋求賠償,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ST新億虛增營業(yè)收入構成虛假陳述,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該公司虛假信息誤導而買入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退市后,相關責任人對投資者仍然負有賠償責任和義務。”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全表示。

    根據(jù)公開資料,3月3日停牌前,*ST新億有2.4萬戶股東。其中“在2019年5月9日到2021年1月27日之間買入*ST新億股票,且在2021年1月27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的投資者,可發(fā)起索賠。”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合作人、律師齊程軍向《證券日報》記者介紹,其目前已經(jīng)接到了數(shù)十起投資者關于*ST新億索賠的咨詢及委托。考慮針對*ST新億的行政處罰剛發(fā)布不久,很多投資者還在預備訴訟中,“預計*ST新億將面臨大規(guī)模訴訟。同時,證券服務機構也可能被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事實上,在“應退盡退”的同時,近年來,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例紛紛落地,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廣泛應用,投資者維權渠道不斷拓寬,“退得穩(wěn)”得到了一系列制度的支撐。

    今年2月25日,證監(jiān)會就《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jiān)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強化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有效銜接,進一步順暢流程安排,推動退市公司平穩(wěn)、有序進入退市板塊,完善退市后監(jiān)管工作。

    魏偉認為,對于財務造假的懲罰更多的應在民事訴訟賠償和罰款方面體現(xiàn),退市制度的最終意圖是清退缺乏持續(xù)經(jīng)營能力的劣質(zhì)公司。在此背景下,加強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監(jiān)督,建立有條件的做空機制來降低上市公司的造假意愿是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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