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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騰股份天價離婚案一審判決 涉及近13億元市值股票變更持有人

2022-12-15 00:28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陳紅

    時隔一年,賽騰股份天價離婚案終于有了最新進展。

    12月14日,蘇州“果鏈”巨頭賽騰股份發(fā)布公告稱,針對公司實控人曾慧及孫豐的離婚財產分割一案,法院一審判決孫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名下的3776.24萬股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曾慧名下。

    按照12月13日賽騰股份收盤價34元/股,曾慧所分得的股權對應市值12.84億元?;蚴艽擞绊?,12月14日,賽騰股份股票下跌1.56%,截至收盤報33.47元/股,總市值為63.89億元。

    賽騰股份方面表示:“訴訟僅涉及實際控制人個人對公司的股東權益,不會對公司經營情況產生重大影響,由于上述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無法預計原被告是否上訴及后續(xù)訴訟結果,公司實際控制權是否發(fā)生變動存在不確定性。”

    一審判決股權對半分割

    2021年12月16日,賽騰股份披露公告稱,實際控制人曾慧作為原告,孫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離婚并進行財產分割。

    彼時,賽騰股份實控人夫婦合計持股1.0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7.6%。按照12月17日的收盤價,實控人夫婦持有近30億元的市值。

    一年后,賽騰股份“天價”離婚案終于做出一審判決。本次判決前,孫豐夫婦合計持有賽騰股份A股股票合計8754.91萬股。其中,孫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53.69萬股,持有比例42.72%;曾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1.22萬股,持有比例3.15%。

    經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中,原、被告持有的賽騰股份A股股票合計8754.91萬股各半分割,被告孫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其名下的3776.24萬股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曾慧名下。股權變更產生的相關稅費原、被告各半負擔。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收取668.43萬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股權變更完成后,孫豐、曾慧持股分別為4377.46萬股,持股比例均為22.93%。如原、被告提起上訴后,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則公司的實控人存在不穩(wěn)定性風險。

    “果鏈”公司實控權或生變

    賽騰股份主要從事智能制造裝備的研發(fā)、設計、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是一只“果鏈”概念股,實控人為孫豐和曾慧。據歷年財務數(shù)據顯示,2017年度至2022年6月30日,賽騰股份應用于蘋果公司終端品牌產品生產所實現(xiàn)的收入,占營業(yè)收入的比例均超50%。

    實控人離婚對上市公司經營、控制權及市場有何影響?

    對此,曾調研過賽騰股份的券商分析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實控人離婚,雖然對上市公司經營無直接影響,但是實控人作為公司日常經營業(yè)務決策的重要人物,離婚訴訟案件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實控人在公司經營端的精力投入。”

    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向《證券日報》記者認為:“實控人離婚為公司內部治理的穩(wěn)定性蒙上一層疑云,會因財產分割引發(fā)上市公司股東變化,有可能會導致實控權生變,從而引發(fā)公司戰(zhàn)略方向與經營策略的變化,進而導致市場波動。”

    “從市場層面來看,主要是擔憂分割股權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變現(xiàn)而拋售股票,或者質押股票。這些拋盤也會導致市場短期供給增加,打壓股價,從而影響小股東的持股利益。”浙江大學國際聯(lián)合商學院數(shù)字經濟與金融創(chuàng)新研究中心聯(lián)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有一方引入了第三方來實現(xiàn)變現(xiàn),那么控制權轉移也是不可控因素。但因對于董監(jiān)高的減持是有規(guī)定的,離婚后雙方都會受到減持限制,股權不會一次性轉讓,即使第三方有想法,也只能是逐步蠶食的方式,來獲得控制權。”

    A股“天價”離婚案時有發(fā)生

    離婚總是伴隨著分家,而這樣的事發(fā)生在上市公司實控人身上,往往還意味著高昂的“分手費”。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2020年至今,包括京泉華、博亞精工、東尼電子、萊紳通靈等16家上市公司實控人出現(xiàn)“天價”離婚案。

    例如,今年4月份,京泉華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立品、竇曉月已辦理離婚手續(xù),解除婚姻關系,張立品劃轉給竇曉月的股份市值超過2.23億元;今年1月份,博亞精工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文喜、岑紅請求判令離婚并進行財產分割,涉及超9億元股權分割。

    上市公司頻現(xiàn)“天價”離婚案,控制權變動擔憂也給投資者敲響警鐘,該如何化解此類風險?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實控人系夫妻并且發(fā)生離婚事件的,應該還是比較常見的民事行為,因為是上市公司實控人,如果控制權發(fā)生變動,要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只要及時披露,從合規(guī)層面就問題不大。對于廣大投資者而言,除了關注監(jiān)管動態(tài),還要及時關注交易所向企業(yè)發(fā)出的問詢函,關注問詢日、披露日、要求回復日、回復日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甄別其中隱藏的風險,以便做出更為理性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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