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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如何“確認”到人?投資者保護細則亟須明確

2020-03-01 17:06  來源:證券日報網(wǎng) 郭冀川

    本報見習記者 郭冀川

    建設法治化的國家,需要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新《證券法》的出臺,對上市公司相關事項做出進一步規(guī)范,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也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等等。對于加大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細則,業(yè)內人士也提出了更多專業(yè)的建議。

    北京市征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焱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證券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決權股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征集人的股東表決權征集規(guī)則,針對股權分散程度日益增加的中國上市公司而言,股東表決權征集的規(guī)則出臺必要性毋庸置疑,后續(xù)尚需針對自行及委托征集的程序、費用負擔、禁止虛假陳述及征集人違規(guī)導致的賠償責任等具體內容作出規(guī)范。

    對于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針對此類人數(shù)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已有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因可操作性規(guī)則不明確、不統(tǒng)一,多數(shù)虛假陳述民事案件仍以投資者分別起訴、法院分別判決的方式來開展。本次新《證券法》最有突破性的變化是在于確立了此類人數(shù)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籍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系統(tǒng)確認的方式,達到“集團訴訟”效果。

    趙焱認為,就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適格原告范圍認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資者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執(zhí)行款項的發(fā)放等具體工作,尚需后續(xù)制訂細則。此外,因新《證券法》所確立的由投資者保護機構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直接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成為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也需要針對投資者主體確認及其權利登記方面出具相關細則。

    上海邁柯榮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徐陽對記者表示,如果要全面實施注冊制,我國必須加強對事后追責能力,但如何追責則在行動方面還缺少相關經驗,尤其是集體訴訟。徐陽說:“雖然新《證券法》規(guī)定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則,但短期內落地還比較困難,需要證監(jiān)會和最高法進一步推出相關的配套制度,因為目前在法律層面缺少制衡和監(jiān)督的機制。例如,對哪些主體可以集體訴訟,哪些主體不可以,則沒有明確的要求。”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還建議設立證券領域的追繳制度,他介紹,一些證券違法過程中,違法人員會通過代持別人的賬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在調查與處罰過程中,往往不會通知賬戶的擁有者,將這些賬戶的違法所得統(tǒng)一扣罰。張遠忠說:“建立追繳制度后,追繳合法賬戶上的違法所得,將有更明確流程與依據(jù),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又給予合法賬戶擁有者相關知情權。”

(編輯 才山丹 策劃 董少鵬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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