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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試水“集體訴訟” 開啟A股投資者“零成本”維權時代

2020-05-15 00:50  來源:證券日報 吳曉璐

    專家表示,集體訴訟一小步,將是資本市場一大步

    主持人陳煒:日前,隨著南京中院正式啟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程序,A股集體訴訟拉開帷幕。這對于提升審判集約化水平、降低訴訟成本、更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意義重大。加之新證券法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問題多次被金融委“點名”,顯示出監(jiān)管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信心。

    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發(fā)布對澄星股份等4家江蘇上市公司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引起市場關注。

    在公告中,南京中院列出兩種訴訟方式,一是投資者在法院登記參加訴訟,另一種是投資者保護機構(簡稱“投保機構”)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損投資者參與訴訟(明示退出除外,即集體訴訟),沒有登記的投資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這兩種方式,在今年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95條,均有相關規(guī)定。

    “證券糾紛案件涉及人數(shù)眾多,此前如果有成千上萬投資者來起訴,法院就需要立成千上萬個案子進行審判,但是采用代表人訴訟后,成千上萬的起訴,只需要立一個案子審判,不僅大幅提升案件的審判效率,同時也能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長黃德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外,如果投保機構直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將進一步提升案件審判效率。

    “集體訴訟的起航,開啟了投資者零成本維權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資本市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xiàn)代化水平,真正確保資本市場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yōu)樨摂?shù)。當失信成本遠遠高于失信收益時,對于打擊資本市場失信行為,將產(chǎn)生強大威懾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投資者積極問詢

    “公告發(fā)出之后,投資者非常積極,我們的咨詢電話幾乎快被打爆了。截至目前,已經(jīng)有329件訴訟請求在法院登記。”黃德清告訴記者,有的投資者表示,完全沒有想到法院會主動推動投資者維權,因為以前是需要投資者親自去法院提起訴訟,才能維權。

    據(jù)記者了解,投資者可以通過南京中院網(wǎng)上訴訟平臺進行登記,也可以向法院郵寄材料登記,登記手續(xù)也非常簡單。投資者僅需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證券交易流水和訴訟請求,即可完成登記。據(jù)南京中院公告,上述4個案件的征集期均為30天,截止日為6月8日。

    投資者王女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去年,她所持有股票的公司收到了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己曾聯(lián)系律師計劃提起訴訟。“但是當時律師判斷,我買入的區(qū)間可能不符合起訴范圍,所以作罷。而據(jù)此次南京中院的公告初步判斷,我買入和賣出的時間符合索賠標準,已經(jīng)聯(lián)系了律師進一步咨詢,暫時還未登記。”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我開始買入這家公司股票,當時股價超過4元,買的不多。后來股價一直下跌,我又進行了補倉,在2018年和2019年持續(xù)買入,越買越多。到目前持倉均價在2元多,浮虧約10萬元。”王女士表示。而截至5月14日收盤,該公司股價僅1.86元/股。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其已經(jīng)接受涉及上述4家公司的20多位投資者正式委托,后續(xù)可能還有100多個。據(jù)了解,投資者可以自行去法院登記,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登記。

    “此前大多股民不積極參與訴訟,是因為程序繁瑣且成本較高,而獲賠金額不一定很高。但是若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訴訟,消極的投資者、不積極維權的投資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獲賠投資者人數(shù)將大幅增加,‍對于違法違規(guī)上市公司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王智斌表示。

    代表人選取、審判程序靈活

    在代表人訴訟中,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是代表人的選取。針對不同起訴方式和實際情況下投資者的不同訴求,南京中院也靈活安排了不同的代表人選取方式。

    據(jù)南京中院公告,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由投保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投資者有異議的,應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投保機構根據(j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與符合法院登記條件的投資者,為同一批投資者。”黃德清表示。

    “如果以第一種方式訴訟,即股民向法院登記后起訴。代表人的選取主要是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投資者可以自行協(xié)商推選。但是考慮到投資者都是單獨的個體,沒有過多的交流和聯(lián)絡,彼此之間不熟悉,法院可以發(fā)揮主導性,將登記的投資人狀況進行說明,推薦具有代表性的投資者作為代表人。若以第二種方式訴訟,即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向法院登記全部訴訟主體,法院就不需要再進行確定代表人的程序,投保機構可以直接作為代表人參與訴訟。”黃德清表示。

    “但是我們也考慮到可能會出現(xiàn)的一種情況,就是第二種訴訟方式下,投資者明確拒絕投保機構作為代表,即‘明示退出’。這樣訴訟可能就以‘兩條路徑’同時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組織這批人共同推薦代表人,作為代表參加訴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個案件可以推薦2名至5名代表人。這樣就解決了另外一部分投資者的問題。”黃德清進一步解釋道。

    然而,在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后,對于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投資者也會有不同的主張事實。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已經(jīng)收到一批股民的委托,對上述4家公司中的2家進行起訴。“其中一名投資者涉及金額幾千萬元,損失慘重。但目前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誘多型還是誘空型在業(yè)內(nèi)還尚有爭議,而誘多型和誘空型有不同的索賠條件(因果關系的認定)及索賠金額的計算方式。而根據(jù)南京中院的公告內(nèi)容,是按照誘多型來進行訴訟主張,我代理的股民暫不計劃參與本次代表人訴訟。”

    對于這種情況,黃德清表示,法院也有考慮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個別投資者對共同事實之外,可能還會主張非常具有個性的事實。這個時候,我們會一同審理、分別判決。在判決書上也會有差異性表述,單獨列出個性事實的判決結果。”

    對于沒有參加登記、沒有進入訴訟的投資人來說,法院代表人訴訟的判決結果,可以直接適用,不用再通過訴訟得到權利救濟,投資者可以進一步節(jié)省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投保機構被“寄予厚望”

    對于此次投保機構是否參與上述4家公司的訴訟,黃德清表示,需要等征集期滿后,以委托投保機構的投資者人數(shù)來判斷。

    目前,證監(jiān)系統(tǒng)投資者保護機構有兩家,分別為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rdquo;)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蹲C券日報》記者向兩家投保機構咨詢是否有接受投資者委托時,投?;鸹貜头Q,暫時沒有需要對外發(fā)布的內(nèi)容,而投服中心則表示暫時不方便透露。

    “投保機構若能參與到訴訟中來,對維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法院裁判效率,都將有很大幫助。對于投資者來說,投保機構的介入,可以充分發(fā)揮其專業(yè)判斷能力,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對于法院來說,投保機構作為代表人,法院就不需要再進行確定代表人的程序,有助于訴訟的推進,另外,借助投保機構的專業(yè)優(yōu)勢,也可以促進溝通,就相關專業(yè)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黃德清表示。

    也有律師表示,南京中院啟動的集體訴訟,既是降低訴訟成本的示范,也是索賠收益向“長尾的尾部”延伸的探索,必將導致參與索賠的股民數(shù)量激增,對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影響深遠。因為“如果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訴訟,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甚至不用登記,就可以拿到賠償金。”

    劉俊海表示,集體訴訟一小步,將是資本市場一大步。投保機構要做好股民的“娘家人”,需要有強大的維權能力,提升自身業(yè)務水平,推動投資者理性維權。無論是支持投資者提起訴訟,還是作為代表人幫助公眾投資者提起訴訟,都要有擔當,確保每一個提起訴訟、支持訴訟的案子,經(jīng)得住法律、社會和歷史的檢驗。通過支持投資者維權,推動資本市場法治車輪滾滾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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